2000年9月28日 星期四

協會章程

第一章 總  則
第一條:本會依據中華民國人民團體法之相關規定組成新竹市露營協會。
第二條:本會定名為「新竹市露營協會」(以下簡稱本會)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英文名稱為The Camping Association of Hsin Chu


第三條: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臺灣省新竹市,但為推展會務之需要,得在本市()設立連絡處。
第四條:本會宗旨如下:
    () 提倡並推廣正當之休閒活動。
    () 在露營及其他野外活動中增進人際情誼。
    () 在團體活動中求取自我訓練。
    () 協助政府有關法令之推行。
    () 服務社會大眾及公益事業。
第五條:本會任務如下:
    () 推廣家庭露營、山岳露營及其他各類露營活動。
() 提倡健行、登山、探察、旅遊及其他能增進露營技能之野外活動。
    () 協助露營團體之設立。
    () 配合總會、亞洲露營協會及世界露營總會舉辦活動。
    () 其他正當戶外休閒活動及公益事務之贊助。
第六條:本會為非營利性組織,同時不得以本會名義從事任何有關政治、哲學、宗教或種族主義之各項活動。
第七條:本會之使用語言及行文,在國內概以中文行之,在國際上亦以中文為主,並視實際需要,得使用亞洲露營協會及世界露營總會推薦通用之外文。
第八條:本會之業務與會計,以每年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年度週期。
    
第二章
第九條:凡現居新竹地區年滿十二歲贊同本會宗旨者,由本會所屬營隊或逕向本會申請加入, 經本會理事會審查通過後即為本會會員。
第十條:本會會員區分為:
       () 個人會員: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1.普通會員:
        成人會員:年滿二十歲者。
        青少年會員:年滿十二歲,未滿二十歲者。
       2.榮譽會員
 () 團體會員:即由個人會員依據本會之規定所組成之營隊。
        () 贊助會員:政府登記有案之與露營有關之事業團體,以其法定負責者為代表人。
           
 第十一條:個人會員及贊助會員應享之權利如下:
    () 參加本會及總會所舉辦之活動。
    () 接受本會或總會所出版之刊物或資料
    () 提案權。
    () 其他應享之權利。
第十二條:團體會員應享之權利如下:
    () 發言權。
    () 提案權、表決權
    () 選舉權、被選舉權。(本款不適用於青少年會員)
    () 罷免權。(本款不適用於青少年會員)
    () 其他應享有之權利。
第十三條:會員應盡之義務如下:
    () 遵守本會規章及決議。
    () 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。
    () 維護本會宗旨及榮譽。
    () 其他應盡之義務。
第十四條: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,經理事會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,並提請會員大會追認後,喪失會員資格。
     ()不履行會員應盡之義務者。
    ()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確定者。
    ()經法院裁處為禁治產者。
()有其他重大事故足以妨害本會聲譽或違反本會章程,情節重大者。
      
第三章 會員大會
第十五條: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,理事會代行其職權,理事會休會期間,由常務理事會代行其職權。
第十六條:會員大會每年得召開一次,由理事會召集並擬定議程,而以理事長為主席,經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一以上要求時,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此項召集,必須於理事會表決通過後,一星期內發出大會通知, 並於通知書上註明召集意旨及議程內容,同時必須於理事會表決通過後,二星期至一個月內舉行會員大會。
第十七條: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
     () 選舉理事、監事。
     () 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     () 制訂或修改章程。
     () 審查本會之預算及決算。
     () 檢討上屆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案執行情形。
     () 聽取會務報告。
     () 聽取監事會報告。
     () 複決理事會之決議案。
     () 決定年度工作計劃及方針。
     () 討論並決定有關會員之權利義務事項。
第十八條:會員大會中之各項表決與選舉,謹本會理、監事及團體會員代表其行為之權力團體會員代表之分配比例為:
各該團體會員會員人數未滿二十人者,產生二名代表,超過二十人者,其超過部份每二十人產生一名代表, 未滿二十人而在十人以上者,以二十人計,十人以下不計。
第十九條:會員大會之召開,應有全體理、監事及全體會員之超過半數之出席,始為有效如無法達成過半數之出席, 則應由理事長於一個月內召集第二次會議,而該第二次會議以出席人行之。
第二十條:會員大會之決議,除本章程所規定之重要問題應以出席理、監事及團體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始得通過外, 餘均以有效表決票之多數決定之。

第四章 理事會
第二十一條:本會設理事會由理事九人組織之,並設候補理事三人。
第二十二條:理事由會員大會選出,任期三年,連選得連任。
第二十三條: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三人,由全體理事票選之,並就常務理事中選一人為理事長。
第二十四條: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,對內為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及會員大會之召集人及主席。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表執行職務。
第二十五條:理事會之職責如下:
     ()執行本會章程所規定之會務。
()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,並向會員大會提出報告及建議。
     ()執行監事會移請處理之事項。
     ()本會經費及基金之籌措。
     ()本會預算及決算之編製。
     ()本會財務之平衡。
     ()本會有關其他會務之執行。
第二十六條: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由理事長或三分之二以上之理事提出請求而召開臨時會議。理事會之召集需於會議前五日以書函行之,並於通知書上註明召集意旨及議程內容。
第二十七條:常務理事會議之職責如下:
     ()執行本會章程中規定之會務。
     ()執行理事會之決議案,並向理事會提出報告及建議。
     ()處理緊急會務,並提請次一會期之理事會予以追認。
第二十八條:常務理事會議每月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。
第二十九條: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之決議,除第十四條之規定外,應有全體理事或常務理事半數以上之出席,以有效表決票之多數決定之。
三十 條:為應處理日常會務之需要,本會得聘任總幹事一人,副總幹事一至二人及秘書一人,其人選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後任命之。本會除專任人員為有給聘任職外,其餘人員均為義務職
第三十一條:為應會務發展之需要,本會得聘任顧問若干名,就其學識、經驗對本會提供建議,其人選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,其任期與該屆理事會同。
      
第五章 監事會
第三十二條:本會設監事會由監事三人組織之並設候補監事一人,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,由全體監事互選之。
第三十三條:監事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三年,連選得連任。
第三十四條:監事會之職責如下:
     ()本會一切會務之監督。
     ()本會財務收支之審核。
     ()本會財務平衡之監督。
     ()對本會理事會執行會務提供改善意見
     ()向會員大會提出報告及建議。
第三十五條: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召開一次,由常務監事召集之,並為主席。

第六章 經費
第三十六條:本會之經費來源:
      ()向會員收取入會費及常年會費。
      ()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得向國內外公私團體募捐。
      ()個人之自由樂捐。
      ()基金之孳息。
      ()其他收入。
第三十七條:如解散時,剩餘之財產全數撥交政府、慈善機關,不以任何方式歸屬任何個人或私人企業。
      
第七章 附則
第三十八條:任何有關本會解散之議案,均不得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,必須至少有全體會員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之連署,始得於會員大會召集前二個月,向理事會提出列入會員大會之正式議程中,而此議案,應以重要問題案之方式表決之。
第三十九條:理事會得訂定章程施行細則,由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之,其規定與本章程抵觸者,該項規定無效。
四十 條: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,呈報主管機關核備後,公佈施行,修改時亦同。
第四十一條:本章程經本會95211日第八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,並報經新竹市政府9538日府社行字第0950021003號修正後函准予備查。
      

    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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